知识产权找恒标,恒标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知识产权贴心管家!
众所周知,高新技术企业不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还可以取得政府补贴,同时也是企业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一个重要条件,而且随着企业之间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自身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都会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创新能力,积极申请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实务工作中很多企业虽然能够认定成功,但是通过业务培训及实地调研发现财务人员不了解认定条件时常面临被检查甚至被“摘帽”的风险。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问题1: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如何界定?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而非一个会计年度。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问题2:企业取得境外授权或审批审定的知识产权,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利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取得境外授权或审批审定的知识产权不可以利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问题3:企业申请认定前未获得知识产权授权证书,专利申请书是否可以视同授权证书?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未获得授权证书的,企业可提供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专利申请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得作为判定知识产权有效性的依据。
问题4:比如企业在2021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已经使用过的实用新型专利,2024年重新认定时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在2021年申请时已使用过的2024年重新认定不可以继续使用。
提示: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取方式不局限于自主研发,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问题5:企业因业务需要临时聘用一些人员,这些临时聘用人员是否需要计入职工总数?
答: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否则不计入职工总数。
问题6:企业的技术人员中有部分是高中学历,是否可以作为科技人员计算比例?
答: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现行《认定办法》对科技人员并没有学历要求。
(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问题7:企业计算研发费用占比时的销售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收入?
答:计算研发费用占比时的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并不包含视同销售收入。
提示:“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问题8:企业的总收入如何界定?
答: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提示:总收入应为税法口径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后的收入一致,包括视同销售收入、汇兑收益等。
(七)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问题9: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未发生违法行为,但是在资格有效期内发生了违法行为,是否会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提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同样会被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问题10:企业申请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是否每年仍需符合认定条件?
答: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