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荫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规范全区高新技术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高效使用,依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槐荫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槐荫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行扶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槐荫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区科技局具体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区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对当年新获批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等研发平台的企业,给予国家级最高50万元、省级最高20万元、市级最高10万元扶持;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有突出贡献的一事一议;认证为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的,给予最高5万元扶持。
第五条 对当年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扶持;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扶持;对当年牵头制定并获批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扶持;对当年承担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扶持;对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每件商标指定一个国家奖励企业5000元;申请逐一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商标注册,每成功注册一件商标奖励企业5000元,当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山东名牌”“济南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1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扶持。对新备案(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泉城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扶持。在孵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2万元扶持。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扶持;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扶持。
第八条 对我区泰山产业领军人才、“5150”人才、泉城产业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所创办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依据企业研发投入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产品研发创新扶持。泉城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创办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依据企业研发投入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产品研发创新扶持。
第九条 对国内外有影响力的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在我区设立研发或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的,根据其研发投入、成果产业化等情况,一事一议进行创新扶持。
第十条 对金种子企业首次成长为小巨人企业、小巨人企业首次成长为领军企业的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创新扶持(领军企业为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企业;小巨人企业为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金种子企业为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
第十一条 对获得各级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定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给予相应奖项奖励资金1:1配套奖励。
第十二条 对当年企业实施专利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进行奖励,设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6项,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金。
第十三条 申请扶持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槐荫区内依法注册,内部管理规范,积极配合区相关部门和所在街办的工作,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须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资金扶持申请报告,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符合或达到扶持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情况介绍和项目简介;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承诺书;
(四)《槐荫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五)申请第四至十二条款奖励的,须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第十二条款还须提供通过该专利实施产生效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相关的批准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同时交验有关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五条 申报流程参考《槐荫区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应当用于与扶持方向直接相关的创新载体建设、技术研发、科技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上年度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关于印发<槐荫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槐科字〔2016〕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