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随着商业领域的技术发展,当前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例如,交易方法、订单的处理、广告的投放方法等。但在实践中,有些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范围。
什么是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那么,什么是技术方案?《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119页第3段中记载: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其中,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笔者试举一案例进行探讨,以期为行业提供参考。假设某原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的社交平台无法对用户进行精准分组的问题。
技术手段是:爬取社交平台的用户资料数据和用户发布的言论数据;根据所述用户资料数据进行计算得到第一分值,并根据所述言论数据进行计算得到第二分值;其中,所述第二分值根据所述言论数据中的预设词汇的提及量、与所述预设词汇关联的需求词汇和与所述预设词汇关联的情绪词汇计算得到;将所述第一分值和所述第二分值之和作为用户的总分;根据转化漏斗模型将所述总分对应到所述转化漏斗模型的相应阶段;将所述用户对应的阶段作为所述用户所处的分组。
就上述内容,审查员可能会给出以下审查意见:该方案要解决的是无法对用户进行精准分组的问题,该问题不属于专利法意义的技术问题,而是营销管理类的问题;根据该方案限定的前述内容可知,解决前述问题的主要手段是根据用户资料数据、用户发布的言论数据,经过计算处理确定用户分组,然而,“用户资料数据、用户发布的言论数据”与“用户分组”之间的关系并不受自然规律约束,因此这不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同时该方案解决前述问题所获得的效果为获得用户的分组结果也不属于专利法意义的技术效果。
关于上述问题不属于专利法意义的技术问题,笔者分析,若该问题不属于专利法意义的技术问题是事实,那么可以重新界定技术问题,并对技术方案进行适应性修改,从而使得专利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为技术问题,使得取得的效果为技术效果。
在答复时,笔者建议,以说明书为依据,将技术特征“根据分组结果,对处于不同阶段的用户提供不同的服务,以促进用户进行购买行为的转换”增加到相关方案中。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应调整为,现有技术中无法对用户进行精准分组导致用户进行购买行为的转换率较低的问题。用户资料数据为静态数据,用户发布的言论数据为动态数据,由于动态数据体现了用户对于某个产品的兴趣、态度和需求程度,通过结合用户的动态数据和静态数据来确定用户所处的转化漏斗模型的阶段,从而能够更准确的对用户进行分组,根据该分组结果,商家对处于不同阶段的用户提供不同的服务,以促进用户进行购买行为的转换,从而提升用户进行购买行为的转换率。也就是说,修改后的技术问题为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问题,该方案解决该技术问题取得了对用户进行精准分组,促进用户进行购买行为的转换,从而提升用户进行购买行为的转换率的技术效果,属于专利法意义的技术效果。
进一步地,笔者以说明书为依据,将“根据所述言论数据进行计算得到第二分值的具体方式以及根据所述用户资料数据进行计算得到第一分值的具体方式”添加到技术方案中。也就是说,得到用于表征静态数据的第一分值和用于表征静态数据的第一分值的过程不涉及人为的评价规则,是利用自然规律进行的客观评价,将第一分值和第二分值计算得到的分值之和作为衡量用户处于转化漏斗模型的哪个阶段的依据,利用转化漏斗模型实现了对社交平台中的用户的分组,不涉及任何与人有关的主观概念以及人为设定的分组规则,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无法对用户进行精准分组导致用户进行购买行为的转换率较低的技术问题。进一步争辩修改后的方案采用了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属于技术方案,这样,说服审查员的机率就会大大提高。
综上所述,就专利保护客体的问题,专利代理师在答复时可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涉案专利申请解决的问题是技术问题。若原方案解决的问题的确不是技术问题,可以对方案进行修改,并重新界定技术问题。其次,涉案专利申请保护的方案(或者修改后的方案)采用的是技术特征,属于技术方案。再次,涉案专利申请保护的方案(或者修改后的方案)达到的效果是技术效果。因此,涉案专利申请的方案中包括技术特征、解决了技术问题、取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那么该专利申请就属于专利保护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