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近日,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党某红假冒“飞天茅台酒”注册商标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党某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其犯罪所得15.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开始,党某红从洛阳市各大酒店收购“飞天茅台酒”的空酒瓶和外包装箱,然后在其租住的洛阳市某民房内,按照25ml“飞天茅台酒”与475ml“茅台汉酱酒”的比例进行混合灌装,生产出假冒“飞天茅台酒”。
2019年5月7日,彭某丽(已判决)为获取高额利润,从被告人党某红处以每件1800元、2900元的价格,支付了15.4万元购买55件(每件6瓶)假冒“飞天茅台酒”。党某红随后通过洛阳市涧西区大一物流园德邦物流向彭某丽发送假冒“飞天茅台酒”44件,价值12.76万元,剩余2.64万元的货物未制造、销售。9月8日,民警在彭某丽经营的鑫日烟酒行依法查扣了44件“飞天茅台酒”,经鉴定,均系假冒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党某红违反国家商标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5.4万元,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某红的犯罪事实成立。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根据被告人党某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党某红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