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办理途径
第一,申请人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第二,申请人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委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第三,申请人可以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办理流程
第一,申请人直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的,应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在“商标后续申请”栏中选择“出具优先权证明申请”,在线填写提交申请书并在线缴纳商标规费。
第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然后到打码窗口确认提交申请,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规费并领取规费收据。
第三,申请人到商标受理窗口办理的,应通过网上申请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具体以窗口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第四,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手续
办理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有关文件可以采取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一,《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第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同一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期刊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在有效期(1年以上)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国外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1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第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其中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第四,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注意事项
原申请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先提出申请人名义变更申请,再提交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以上内容于2019年11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