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卫视2021跨年晚会节目被指侵权——
在刚刚结束的《梦圆东方2021东方卫视跨年盛典》上,由知名艺人钟汉良和杨芸晴分别演唱的《飞鸟和蝉》和《无人之岛》让晚会掀起一股小高潮。然而,一则版权声明,将东方卫视和艺人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1月1日,在《梦圆东方2021东方卫视跨年盛典》举行的第二天,北京千和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千和世纪公司)发布微博称,其是上述两首歌曲的著作权人,东方卫视未经授权安排艺人演唱歌曲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此,东方卫视相关工作人员称电视台已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签有一揽子协议,并向音著协支付了费用。不过,千和世纪公司对此并不认同,其称公司并非音著协会员,后者无权进行授权,东方卫视应立即停止侵权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等。
这次的风波并非个例。近年来,每逢重要节日,无论是电视台还是视频网站,都会推出别具风格的晚会演出,美轮美奂的舞台布置和艺人们的精彩演出让晚会赚足了观众的眼球。然而,不少晚会在播出后都曾遭遇版权争议,有的被指未经授权改编或演唱了他人享有版权的歌曲、有的则被指擅自将他人作品用作晚会背景音乐等。对此,不少主办方称其已同音著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授权协议,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不过,也有不少权利人称其并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其不能代表自己并进行授权。在对作品使用需求不断增长的当下,以电视台为代表的使用方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一揽子协议是否意味着其获得了“免责金牌”?使用者该如何做才能彻底避免版权纠纷?
晚会歌曲引发争议
根据千和世纪公司发布的上述微博以及其同东方卫视相关工作人员的聊天截图可知,在晚会播出前,千和世纪公司就同晚会主办方及东方卫视工作人员进行了紧急沟通,称晚会安排艺人演唱上述歌曲应获得授权,但对方告知千和世纪公司,其已同音著协签订了一揽子协议,千和世纪公司应向音著协结算相关费用。
对此,千和世纪公司并不认同,称其不是音著协的会员,没有授权对方管理歌曲,音著协无权授权东方卫视在晚会中演唱上述歌曲。随后,东方卫视在晚会中按计划安排艺人演唱了上述歌曲。千和世纪公司遂发布声明,称东方卫视涉嫌版权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
声明发出后,迅速在网络上引起了有关版权保护的讨论。有观点认为,电视台已经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一揽子协议,并支付了使用费用,已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也无须再支付相关费用;但也有观点支持版权方维权,认为电视台在没有处理好版权问题的情况下就安排艺人进行演唱,相关行为涉嫌侵权,像电视台这样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机构,应做好表率,带头尊重版权。
本报记者第一时间内就此事联系采访相关当事人,不过,截至发稿,尚未获得东方卫视的回应,千和世纪公司称暂时不接受采访,音著协则表示在未完全了解清楚相关事宜前,不便发表评论。
是否适用法定许可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者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对此,有观点认为,电视台在晚会中播出他人作品可适用法定许可。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电视台就此获得了随意使用他人作品的“尚方宝剑”呢?
对此,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熊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认同。在他看来,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仅指直接播放的行为。跨年晚会安排艺人演唱他人作品,至少包含了对原音乐作品的表演、广播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已经超出法定许可的范畴,须事前获得著作权人对相关权利的授权方可使用。
另外,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组组长周俊武认为,如今,各大电视台已经形成同视频平台的惯常合作模式,无论是电视台自制节目或是采购节目,综艺节目或是电视剧,其播放渠道通常不只是广播电视台,互联网平台往往也会同步上线。通过电视台播出的节目或许可以不需提前获得权利人授权,但节目一旦通过互联网等其他方式进行传播,就已经不属于法定许可范畴,这是由于著作权法所称的法定许可只及于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而非电视台参与制作的节目,其节目一旦不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那么也就不适用法定许可。
如何规避侵权风险
既然电视台在晚会中播出他人作品并不必然适用法定许可,那么是否如网友所言,因为同音著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一揽子协议,晚会方就可以免责呢?
对此,熊琦认为,音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与广播电台、电视台签订的合同,其效力仅能约束参与缔约的合同当事人,相关条款不能适用于非音著协的会员。当权利在著作权人之手时,这意味着是著作权人而非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决定是否许可、向谁许可,以及许可的方式等,因此广播电台、电视台就无法阻止真正的权利人向其索赔。
周俊武认同这一分析,并表示,一方面,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要求所有音乐著作权人都必须加入音著协,或是所有音乐作品都必须交由音著协管理。出于种种原因,现在不乏许多独立音乐人、经纪公司或者唱片公司自行完成对音乐作品的管理。另一方面,音著协并非管理著作权人的所有权利,是否加入音著协,将哪些权利委托给音著协,均可通过双方的合同进行自由约定。从音著协官网信息来看,其管理的权利仅限于现场表演、背景音乐、复制等情形下的一部分,并非作品的所有权利。因此,即使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加入了音著协,而使用者与其签署了一揽子协议,也不意味着使用者就可以一劳永逸地使用音乐作品。
那么,电视台如何从根本上避免侵权隐患?在熊琦看来,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暂时还缺乏全面的代表性,试图如有些国家那样通过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一站式许可就解决绝大多数作品的著作权授权,从短期来看还很难实现。这就要求电视台在晚会演出前了解所有演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提前与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
在周俊武看来,文化娱乐行业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电视台和版权方作为内容的集成者与创作者,如果能够有更加深入友好的合作,也是整个行业与社会所喜闻乐见的。“对于涉嫌侵权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接到公开的侵权指控时,应迅速做出反应:核实事实情况,是否存在侵权情况。如果侵权属子虚乌有,就需要对公众和版权方作出公开解释,澄清事实。如果发现确有侵权行为,也需要积极与版权方沟通,表达歉意、获得谅解、追认授权,甚至可以与这些内容优质的版权方达成新的合作,双方共同对外发声,恢复电视台自身声誉。”周俊武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