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须过版权关
发布时间:2021-01-25
学位论文须过版权关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日前,教育部发文启动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试点工作,严查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演员翟天临学术造假事件曝光后,社会舆论对于涉及学术论文抄袭、学术成果剽窃相关事件的关注度

学位论文须过版权关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日前,教育部发文启动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试点工作,严查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演员翟天临学术造假事件曝光后,社会舆论对于涉及学术论文抄袭、学术成果剽窃相关事件的关注度持续提高。高校教育体系内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扩大监督范围,严肃整治学术造假现象,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检查办法。

  日前,教育部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启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试点工作,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办法》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抽检信息平台对抽检论文进行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经查实构成学术不端的,应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一般而言,为监督、避免学术造假,高校会对毕业论文进行查重,对查重率的限定也越来越严格。但由于查重软件的比对原理存在局限,这类技术手段查重结果通常只能作为一个参考指标。符合查重率标准,并不意味着没有。版权侵权风险。那么,著作权法是如何保护论文的?什么样的行为容易构成论文的抄袭、剽窃呢?

  论文剽窃手段隐蔽

  学术造假、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方式有多种,包括擅自发表他人论文、擅自篡改他人论文、擅自增删论文署名等等。其中,抄袭、剽窃他人论文是最突出的一种方式。

  软件查重是筛查论文涉嫌抄袭、剽窃部分的基本手段,但其主要适用于“照搬”行为的检测。以我国高校应用较为广泛的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检测系统(下称知网查重系统)为例,知网查重系统的论文对比库主要覆盖的是我国的一些学术期刊文库和博士、硕士论文数据库,库中内容专业性较强,因此很多综合性书籍内容及国外资料都不在库中。知网查重系统对论文格式和章节设置有要求,查重结果可能会因论文格式或章节设置的不同而有出入。在比对单一章节时,知网查重系统设有一个阙值,通常情况下,与对比库重复的内容超过该章节总字数的3%,就会被判定为抄袭。此外,如果连续有20个及以上汉字相同,也会被判定为抄袭。但这种硬性检测机制仍是有漏洞的。

  “事实上,抄袭、剽窃论文的形式要比软件机制所能预设的繁复得多,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北京理工大学教务部分管毕业论文的负责人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有些抄袭、剽窃从字面上难以看出,虽然在语言表达上改头换面,行文结构、论点、论据却基本相同。一篇论文中可能会综合运用多种抄袭、剽窃手段,比如有的内容直接翻译自外文资料,有的内容节选自某学术论著,有的内容是“巧妙”嫁接、组合多篇论文得来的,有的引文部分虽然会列明出处,乍一看是合理使用,但实际引用的文字数量要远远多于标注的引文数量。此外,很多论文具有跨学科的背景知识,有些论文仅会在参考文献处标注出二手资料,而未标注出真正的一手资料,这种情形很难发觉。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论文造假的检测,目前还是需要技术手段和人工判别进行双线操作的。此次教育部印发的《办法》中要求应注重考查论文的写作安排和逻辑构建,应该也是考虑到除了逐字比对外,写作安排和逻辑构建同样是论文的核心表达要件。写作要素缺失、文题不一、字数拼凑“注水”多、论文架构及逻辑混乱等,都是问题论文的表征。

  “形神”相似是判断侵权依据

  论文查重过关,未必可以一劳永逸。那么,论文抄袭、剽窃有哪些情形?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规制层面来讲,论文是记载科学研究成果的文字表达方式,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进一步区分论文中受保护和不受保护要素的基本原则,即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一般而言,学术观点属于思想主题,著作权法不保护学术观点本身,仅保护表达学术观点的形式。作者对于文章论点、论据和结论的详细阐述,以及能体现出论证逻辑的文章结构顺序,则都属于论文的独创性表达,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实质性相似”是认定论文抄袭、剽窃与否的基本依据。周畅介绍,根据当前司法实践给出的判例,值得特别注意的论文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局部内容剽窃他人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剽窃内容在被控侵权文章中占比很小、被控侵权文章与权利文章其他内容完全不相似,也不会影响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二是论文整体的论证逻辑和文章结构构成实质性相似。论证逻辑的疏理和文章结构的安排同样是论文的一种有机表达,局部论述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代表论文的有机联合整体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马治国的看法与现有判例较为一致,他认为,论文抄袭、剽窃的认定标准应该在内容和形式上取得平衡。内容标准,即核心论点或重要论据皆引用自他人,或者虽然核心论点、论据不同,但是论文的一、二级目录存在绝大部分雷同,也就是结构雷同,不论涉嫌剽窃论文是否注明了引文出处,都应当认定侵权成立。形式标准,是指只要文中有一定比例或具体字数的文字内容与他人文章完全相同,就应认定侵权成立。但是这个比例和数量标准客观上很难统一。当然,这种形式认定还需要排除公共领域已经形成的习惯性表达,以及思想主题表达形式的选择非常有限甚至唯一的“有限表达”。

  “另外,抄袭、剽窃的认定不能只是一个单纯的书面审查过程,还应该采取一些辅助手段。比如,鉴定专员可就涉嫌抄袭的内容向作者提问,通过作者对问题的回答,来把握其论文写作思维的完整性和自主创新性。”马治国表示。